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12年度,389號
SLDV,112,重訴,389,202401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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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重訴字第389號
原 告 鄭介堯
被 告 林于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109年度重附民字第26號),本院
於民國112年12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佰壹拾壹萬伍仟柒佰捌拾伍元。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貳佰參拾柒萬伍仟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柒佰壹拾壹萬伍仟柒佰捌拾伍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一、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 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 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起訴原聲明:被告應給付 原告新臺幣(下同)7,115,830元,嗣於民國112年12月26日 言詞辯論期日變更為:如主文第1項所示(見本院卷第119頁 ),核屬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尚無不合,應予准許。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 各款情形,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主張:被告為償還個人對外債務及支應邀集友人投資基 金所約定之本金、利息,向其佯稱認識任職兆豐金融控股公 司專為VIP客戶處理投資基金之理專「小惠」,可代為投資 由VIP客戶釋出之投資額度,所投資之基金獲利多,只賺不 賠,且退還本金、獲利速度快,並受「小惠」交付保管相當 金額,不用擔心後續狀況,惟須繼續匯款始能取回本金及獲 利等理由,邀集投資基金,致其陷於錯誤,於如附表匯款時 間欄所示時間,以其所申辦如附表匯出帳號欄所示帳戶,將 如附表金額欄所示款項,匯至被告所申辦如附表匯入帳號欄 所示帳戶,合計匯款7,217,065元,作為投資基金之用。嗣 因被告無法按期給付投資獲利、償還本金,其始知受騙,扣 除被告曾以投資獲利名義還款101,280元外,受有損害共7,1 15,785元,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 聲明:(一)如主文第1項所示;(二)願供擔保,請准宣 告假執行。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為任何聲明或陳 述。
三、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違反 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但能證 明其行為無過失者,不在此限,民法第184條定有明文。查 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被告於刑事案件中陳述明確,並有該 案電子卷證光碟為憑(見本院109年度重附民字第26號卷附 證物袋),被告亦因此經本院刑事庭以109年度金重易字第1 號刑事判決論罪科刑,有該判決可參(見本院卷第12-73頁 )。又被告對於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 ,卻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爭執,依民事訴 訟法第280條第3項本文準用同條第1項本文規定,視同自認 ,堪信原告主張為真實。從而,被告故意不法詐欺原告,顯 然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致原告受有損害7,115,785元, 且所為觸犯刑法詐欺取財罪,亦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自應 依上開規定,負損害賠償責任。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7,11 5,785元,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核無不合,酌定相當 擔保金額宣告之,並依職權宣告被告如預供擔保相當金額, 得免為假執行。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本件雖係刑事附 帶民事訴訟,依法免納裁判費,惟仍諭知訴訟費用由敗訴之 被告負擔,以備如有訴訟費用發生時所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柏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若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否則本院得不命補正逕行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5   日 書記官 洪忠改
附表:
編號 匯款時間 (民國) 匯 出 帳 號 匯 入 帳 號 金額 (新臺幣) 1 108年6月12日 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49,500元 2 108年6月14日 兆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 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346,530元 3 108年6月17日 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46,500元 4 108年7月12日 兆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 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247,500元 5 108年7月12日 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50,000元 6 108年7月12日 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49,000元 7 108年7月12日 兆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 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49,500元 8 108年7月16日 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50,000元 9 108年7月16日 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49,000元 10 108年7月25日 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彰化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2,000,000元 11 108年7月26日 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2,000,000元 12 108年7月26日 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彰化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896,000元 13 108年8月5日 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291,000元 14 108年8月6日 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48,500元 15 108年8月7日 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407,400元 16 108年8月13日 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86,000元 17 108年8月22日 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彰化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288,000元 18 108年8月26日 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彰化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62,63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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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