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26號
上 訴 人 季學雲
訴訟代理人 黃重鋼律師
林詠嵐律師
魏士軒律師
謝和軒律師
被 上訴人 劉泰珩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2
年11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928,01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48,96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
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蘇錦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詹欣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