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董事委任關係不存在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2年度,1172號
SLDV,112,訴,1172,2024011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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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17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台誠健康科技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仁豪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趙叔鍵間請求確認董事委任關係不存在等
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10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即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經核定為新臺幣(下
同)165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00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趙彥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玥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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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誠健康科技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