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轉所有權登記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2年度,1473號
SLDV,112,補,1473,20240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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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473號
原 告 王中超
訴訟代理人 羅健新律師
被 告 王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移轉所有權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繳足裁判費
。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起訴
時之交易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定
有明文。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將附表所示不動產(下稱系爭房地
)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經查詢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
務網,與系爭房地相近建物型態、路段、屋齡,於起訴前1年間
之交易價格每坪約新臺幣(下同)262,000元(含土地及建物)
,系爭房地之房屋面積為165.28平方公尺【即83.66+9.59+1.38+
(9308.45×759/100000)=165.28】,依此估算系爭房地之交易
價額為13,099,266元(計算式:165.28平方公尺×0.3025×262,00
0元=13,099,266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
定為13,099,26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7,280元,扣除前已繳
納34,264元,尚須補繳93,016元(計算式:127,280元-34,264元
=93,01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
告於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世源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若經合法抗告,
並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2 日
書記官 吳婉萱
附表
土地部分 編號 土地坐落 土地面積 (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地號 1 ○○市 ○○區 ○○ 000 0000.00 000000分之866 建物部分 編號 建號 基地坐落 --------- 門牌號碼 建築式樣主要建築材料及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 (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1 0000 (共有部分:0000) 新北市○○區○市段000地號土地 --------- 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4樓 鋼筋混凝土造 15層 四層:83.66 陽台:9.59 雨遮:1.38 (共有部分:9308.45) 全部 (共有部分:100000分之7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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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