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2年度,1454號
SLDV,112,補,1454,202401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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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454號
原 告 簡文賢
訴訟代理人 郭佳瑋律師
傅煒程律師
簡剛彥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高巧瑜張家誠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1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如逾
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子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周苡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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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