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443號
原 告 賴彥紋
上列原告與被告曾堉綸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曾聲
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
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下同)442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萬4,758元,扣除原告前
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4萬4,258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辜 漢 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2 日
書記官 潘 盈 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