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433號
原 告 李盈盈
上列原告與被告葉定洋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
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依
法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586,27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390元,扣除前已繳支
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5,8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如逾
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邱光吾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2 日
書記官 唐千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