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2年度,1407號
SLDV,112,補,1407,202401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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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407號
原 告 紀佩君
訴訟代理人 李聖鐸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書丞林鈺涵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萬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零玖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絲鈺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4 日
書記官 邱勃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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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