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362號
原 告 周毅
訴訟代理人 簡靖軒律師
趙元昊律師
被 告 林菊枝
訴訟代理人 陳億聰
被 告 王淑慎
陳柏安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張立宇律師
複代理人 王岑婕律師
張君宇律師
被 告 謝佳宜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蔡政源
被 告 陳茂隆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
件原告請求分割兩造共有如附表所示之土地(下稱系爭土地),
故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應以其系爭土地應有部分於起訴
時之客觀交易價額為準。查系爭土地112年1月之公告土地現值為
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下同)28萬元,系爭土地面積247平方公尺
,原告就系爭土地之權利範圍為45分之5,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
核定為768萬4,444元(計算式:280000×247×5/45≒0000000,元以
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萬7,13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辜 漢 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若經合法抗告,
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6 日
書記官 潘 盈 筠
附表:系爭土地
編號 土 地 坐 落 面 積 原告權利範圍 縣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1 臺北市 士林區 永平段 三小段 215 247 45分之5 備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