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349號
原 告 周卉榛(原名胡穎)
被 告 林易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00,000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13,8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
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世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2 日
書記官 吳婉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