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2年度,1291號
SLDV,112,補,1291,20240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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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291號
原 告 法濟寺
法定代理人 蔡並修(釋慧演)
訴訟代理人 康賢綜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王淑芬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0萬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9,8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方鴻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周彥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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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