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2年度,1236號
SLDV,112,補,1236,202401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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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236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訴訟代理人 陳芝荃律師
被 告 黃江文
呂素琴
訴訟代理人 陳仁吉
被 告 謝琴
魯程東(原名魯強東)
魯惠文
陳端英
馮進福
馮延福
馮文正
李蒼岳

訴訟代理人 李聖儀
被 告 李皇星(原名李王生
林芸安(原名林紫楓)
劉怡萱(原名劉美伶
藍文福(即藍文德之繼承人)
劉家豪(原名劉漢強)
劉淑瑛
林權賢
王以賢
郭泗郎
訴訟代理人 張素純
被 告 周莉美
周國華
周國興

訴訟代理人 周國強
被 告 鄭黎明
孟璟華
孟光華
孟復華
孟忠華
孟巖
孟崴
孟岑
楊燕
楊燕
楊金鳳
趙華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繳足裁判費。按核
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
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損害賠償
、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
前段、第77條之2第1項本文、民國112年11月29日修正公布前同
法第77條之2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被告將如
附表所示土地上之地上物拆除,並將上開部分土地返還原告,此
部分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27,920,881元(計算式詳
如附表所示);至原告訴之聲明請求給付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
,係附帶請求,依修正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不併
算其價額。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27,920,881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1,107,061元,扣除前已繳納100,000元,尚須補繳1,
007,061元(計算式:1,107,061元-100,000元=1,007,061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
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世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若經合法抗告,
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6 日
書記官 廖珍綾
附表
編號 ○○市○○區○○段○小段 ------------ 地 號 占用面積(平方公尺) 訴訟標的價額(元以下四捨五入) 1 000地號 1.8 383,159元 (計算式:112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212,866元×面積1.8平方公尺=383,159元) 2 000-0地號 7.7 1,455,300元 (計算式:112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189,000元×面積7.7平方公尺=1,455,300元) 3 000-0地號 602.1 (計算式:67.5+53.2+17.6+4.2+18.6+18+13+25.2+34+17.4+18.6+34.9+29+56.2+57.7+66.5+44.7+17.9+6.1+1.8=602.1) 103,561,200元 (計算式:112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172,000元×面積602.1平方公尺=103,561,200元) 4 000-0地號 2.4 510,878元 (計算式:112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212,866元×面積2.4平方公尺=510,878元) 5 000-0地號 17.2 3,661,295元 (計算式:112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212,866元×面積17.2平方公尺=3,661,295元) 6 000地號 1.8 (計算式:0.5+1.3=1.8) 383,159元 (計算式:112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212,866元×面積1.8平方公尺=383,159元) 7 000-0地號 84.4 (計算式:33.6+9+7.2+27.1+7.5=84.4) 17,965,890元 (計算式:112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212,866元×面積84.4平方公尺=17,965,890元) 合 計 127,920,88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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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