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請求分割遺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2年度,1039號
SLDV,112,補,1039,202401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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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039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訴訟代理人 邱芸汝
被 告 李中銘
上列當事人間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原告起訴未繳足裁判費。
按代位權僅為債權人對於債務人與第三債務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
,並非構成訴訟標的之事項,是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應就債務
人與第三債務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定之(最高法院103年度台抗
字第4號裁定意旨參照)。原告代位訴外人李中傑請求分割被繼
承人鍾秀玉所遺如附表所示遺產(下稱系爭遺產),訴訟標的價
額應以系爭遺產於起訴時之總價額,按李中傑應繼分比例2分之1
定之,依此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788,496元(計算式詳如附
表所示),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8,121元,扣除前已繳納1,000元
,尚須補繳77,121元(計算式:78,121元-1,000元=77,121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
後7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世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若經合法抗告,
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4 日
書記官 廖珍綾
附表
土地部分 編號 土地坐落 土地面積 (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按應繼分比例計算之訴訟標的價額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段 地號 1 臺北市 ○○區 ○○ ○ 000 000 公同共有10分之1 6,852,900元 (計算式:112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318,000元×431平方公尺×公同共有10分之1×應繼分比例1/2=6,852,900元) 建物部分 編號 建號 基地坐落 -------- 門牌號碼 建築式樣主要建築材料及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 (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按應繼分比例計算之訴訟標的價額(元以下四捨五入) 1 00000 臺北市○○區○○段○○段000地號土地 -------- 臺北市○○區○○街00巷0號4樓 鋼筋混凝土造 5層 四層:121.28 陽台:19.18 公同共有1分之1 935,596元 (計算式:依卷附之臺北市政府地政局建築物價額試算表之建物現值1,871,191元×應繼分比例1/2=935,596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合計:7,788,496元(計算式:6,852,900元+935,596元=7,788,49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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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