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011號
原 告 周銘新
黃柏菁
王玠仁
周維貞
錢俐娟
呂宏謄
陳欣怡
吳佳潞
張甄旂
潘柏澄
黃麗美
彭韻治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張衞航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托斯卡尼向日葵山莊社區管理委員會間請求確認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無效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
。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
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
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因定期給
付或定期收益涉訟,以權利存續期間之收入總數為準;期間未確
定時,應推定其存續期間。但其期間超過10年者,以10年計算,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及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第7
7條之10分別定有明文。再按訴訟標的之價額不能核定者,以民
事訴訟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十分之
一定之,同法第77條之12亦有明文。經查,本件原告等人訴之聲
明為:確認托斯卡尼向日葵山莊社區如附表1所示區分所有權人
會議之決議無效。核其請求,均非對於親屬關係及身分上之權利
有所主張,自屬因財產權而起訴。其中:(一)如附表1編號1所
示關於解除被告定存決議無效部分,其訴訟標的價額核屬不能核
定;編號2所示關於調降社區管理費決議無效部分,因原告等人
並無因此部分決議而直接受有調降管理費之利益或不利益,是此
部分訴訟標的價額亦屬不能核定,從而此二部分訴訟標的價額依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之規定,均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5
萬元,共計330萬元【計算式:165萬元+165萬元=330萬元】。(
二)如附表1編號3所示調漲管理費決議無效部分,原告等人如獲
勝訴判決即可受有每月免繳管理費差額共計15,273元之利益,此
有原告所提計算表存卷可參(見本院112年度士司補字第75號卷
第213頁),又因原告等人應繳納之管理費係按月計之,屬因定
期給付涉訟,且其期間並未確定,依前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0
之規定,應以10年計算其存續期間,爰核定此部分訴訟標的價額
為1,832,760元【計算式:15,273元×12月×10年=1,832,760元】
。綜上,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共計為5,132,760元【計算式:330萬
元+1,832,760元=5,132,760元】,是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1,886
元,扣除原告起訴時已繳納之裁判費17,335元,尚應補繳34,551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2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趙彥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如不服本裁定對於訴訟標的價額的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
補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玥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