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簡字,112年度,23號
SLDV,112,簡,23,2024011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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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簡字第2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翁嘉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張倩瑜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
民國112年12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萬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1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
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
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新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5 日
書記官 施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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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