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清字,112年度,62號
SLDV,112,消債清,62,202401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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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消債清字第62號
債 務 人 林馨香

上列債務人聲請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林馨香自民國○○○年○月○○○日下午五時起開始清算程序。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清算程序。
理 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於法院裁定開 始更生程序或許可和解或宣告破產前,得向法院聲請清算; 債務人對於金融機構負債務者,在聲請更生或清算前,應向 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協商債務清償方案,或向其住、居所 地之法院或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聲請債務清理之調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3條、第80條前 段、第15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法院開始清算程序之 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即時發生效力;法院裁 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得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或清算 程序,消債條例第83條第1項、第16條第1項前段亦各有明定 。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有不能清償債務情事,前已向本 院聲請債務清理之調解,惟調解不成立。又債務人未經法院 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或許可和解或宣告破產,依法聲請清算等 語。
三、經查:
(一)債務人主張之前揭事實,業據其提出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及 全民健康保險卡(見本院111年度司消債調字第425號卷【下 稱調解卷】第7頁)、109至111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 料清單(見調解卷第8頁、第11之1頁,本院卷第36-38頁) 、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見調解卷第9-11頁,本 院卷第39-41頁)、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 信用報告暨債務清理條例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冊(見調解 卷第13-22頁、第28-44頁背面)、現戶戶籍謄本(見調解卷 第23頁,本院卷第35頁)、房屋租賃契約(見調解卷第51-5 2頁)、本院調解不成立證明書(見本院卷第14頁)、勞保/ 職保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含明細(見本院卷第42-43頁背面 )、土地登記謄本(本院卷第44-79頁、第121-137頁)、汽 車估價網頁資料(見本院卷第80-82頁)、銀行存摺影本( 見本院卷第83-109頁)、保險單資料(見本院卷第110-115 頁)、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



系統資料查詢結果表(見本院卷第118-120頁背面)、應受 扶養人游芳美現戶戶籍謄本(見調解卷第23之1頁)為證, 並有台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民國112年10月17日台壽字 第1120010700號函暨所附保單資料(見本院卷第148-149頁 )、遠雄人壽保險事業股份有限公司112年10月19日、23日 陳報狀、陳報(二)狀暨所附保單資料(見本院卷第150-15 5頁)、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112年10月27日(112) 華產健字第015號函暨所附保單資料(見本院卷第156-159頁 )、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112年12月19日中壽客一字 第112006553號函(見本院卷第160頁)可稽。(二)參酌債務人現年44歲,居住在臺北市大同區,自陳以打零工 維生,收入不穩定,目前待業中,與胞妹分擔母親扶養費, 每月必要生活費用及扶養費支出共約新臺幣(下同)31,500 元(見調解卷第3-4頁、第70頁,本院卷第34頁),核與前 述事證大致相符,難認債務人每月收支尚有餘額可供還款。 又債務人名下財產為陳稱車齡高達23年,估價68,000元之汽 車1輛(見本院卷第33頁、第80頁),雖公同共有土地19筆 公告現值共39,142,809元,但共有人數眾多(見調解卷第3 頁、第9-11頁,本院卷第39-41頁、第44-79頁、第121-137 頁),換價後債務人所分得價值諒屬有限,相較所陳報債務 總額已達2,449,169元(見本院卷第8頁、第16-18頁),經 綜合評估其財產、信用及勞力等狀況,堪認債務人確有不能 清償債務情事。本件復查無消債條例第6條第3項、第8條或 第82條第2項所定駁回清算聲請之事由,債務人聲請清算, 即屬有據。依前開說明,應予開始清算程序,並命司法事務 官進行本件清算程序,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柏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洪忠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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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遠雄人壽保險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