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家補字第709號
原 告 陳胤文
訴訟代理人 洪士雯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胤睿等3人間請求確認遺產分割契約不存在事
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被繼承人陳義雄之遺產經
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783,104元(見本院卷第79頁至第81頁
之財政部北區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原告主張其應繼分為
四分之一,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1,195,776元(4,783,104×1/4
=1,195,776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880 元。茲依家事事件法
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
裁定後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8 日
家事第二庭法 官 高雅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王慧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