拋棄繼承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繼字,112年度,2906號
SLDV,112,司繼,2906,20240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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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繼字第2906號
聲 請 人 顏志文 住○○市○○區○○街000巷0號1樓
上列聲請人聲請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顏志文為被繼承人江劉桃之繼承 人,因被繼承人於民國112年9月21日死亡,聲請人聲請拋棄 繼承云云,並提出繼承系統表、繼承權拋棄書、戶籍謄本、 印鑑證明、除戶謄本等為憑。
二、按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下列順序定之:㈠直系血親卑 親屬、㈡父母、㈢兄弟姊妹、㈣祖父母,民法第1138條定有明 文。次按拋棄繼承權者,須以繼承人為限,此觀民法第1174 條第1 項規定自明。
三、聲請人為被繼承人之女壻,此有戶籍謄本及繼承系統表在卷 可稽。惟依前揭規定,聲請人非繼承人,無從為拋棄繼承權 之聲請。從而,聲請人之主張,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2  日 家事庭 司法事務官 施婉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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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