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任遺產管理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繼字,112年度,2206號
SLDV,112,司繼,2206,20240119,1

1/1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繼字第2206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關 係 人 王耀星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被繼承人陳郡霈之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選任王耀星律師(事務所設於新竹縣○○市○○○路○段00號4樓)為被繼承人陳郡霈(女、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籍設新北市○○區○○○路○段00號11樓之7,民國111年11月22日死亡)之遺產管理人。
對被繼承人陳郡霈之大陸地區以外繼承人為承認繼承之公示催告。
被繼承人陳郡霈之大陸地區以外繼承人,應自前項公示催告最後揭示法院公告處、資訊網路及其他適當處所之日起,壹年貳月內承認繼承,上述期限屆滿,無繼承人承認繼承時,被繼承人陳郡霈之遺產,於清償債權並交付遺贈物後,如有賸餘即歸屬國庫。聲請程序費用由被繼承人陳郡霈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按繼承開始時,繼承人之有無不明,而無親屬會議或親屬會 議未於1 個月內選定遺產管理人者,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得 聲請法院選任遺產管理人,並由法院依公示催告程序,定6 個月以上之期限,公告繼承人,命其於期限內承認繼承。民 法第1177條、第1178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陳郡霈前於臺灣宜蘭地方法院(下 稱宜蘭地院)與債務人林坤玉間求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下稱 強制執行案件),因被繼承人陳郡霈於民國111年11月22日死 亡,其繼承人林若淇、陳振宇劉愛梅陳彥成均向本院聲 請拋棄繼承,並經准予備查在案,且上開繼承人未於一個月 內以親屬會議定遺產管理人,致上開強制執行案件程序無法 續行,為此聲請選任被繼承人陳郡霈之遺產管理人。三、經查,本件聲請人之主張,經本院依職權向新北○○○○○○○○○ 查詢被繼承人戶籍資料,並調閱本院112年度司繼字第244號 、223號拋棄繼承事件卷宗,查核無誤,堪信為真實,聲請 人既為檢察官,其聲請選任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自屬有 據。被繼承人於111年11月22日死亡,迄今顯已逾民法第117 7條所定1 個月時間,其間既無親屬會議選定之遺產管理人 向本院報明繼承開始及選定遺產管理人之事由,依通常情形 ,堪認聲請人主張之事實為真。而關係人王耀星律師同意擔



任本件遺產管理人,有其陳報狀在卷可憑,本院審酌王耀星 律師已同意擔任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且遺產管理人之職 務繁瑣且涉及法律專業,如由不諳法令之人出任遺產管理人 ,恐難適任,因認選任王耀星律師為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 為適宜,爰裁定如主文第1 項所示,併依法為承認繼承之公 示催告。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27 條第4 項,裁定如主文。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9  日 家事庭 司法事務官 鄭明玉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