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12年度,277號
SLDV,112,司拍,277,202401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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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拍字第277號
聲 請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相 對 人 甘秉玄


上列聲請人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參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最高限額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 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81 條 之17準用第873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相對人於民國107年3月28日,以其所有如 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對伊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 未清償)及將來所負一切債務之清償責任,設定新臺幣(下 同)1,457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137 年3月27日,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契約約定,經107年4月10 日登記在案。嗣相對人於107年4月11日向聲請人借用1,214 萬元,其借款期間、利息暨違約金計算方式均載明於房屋抵 押貸款契約書內,如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經聲請 人以書面通知後,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即全部償還,並應 依約支付違約金。詎相對人自112年7月11日起即未繳納本息 ,經聲請人催告後,依上開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 。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 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房屋抵 押貸款契約書影本等件為證。
三、經本院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規定,通知相對人於5 日內就本 件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相對人雖具狀陳稱伊已 正常繳款,並提出貸款交易明細表為憑。惟依房屋抵押貸款 契約書拾柒、通用條款第5條(二)第4點規定,相對人未依 約清償本金或利息,經聲請人以書面通知時,即喪失期限利 益,應即全部償還,不因事後補繳已遲誤之款項而異,故本 院就聲請人所提出之上開資料,依形式上審查,已足堪認定



本件抵押權已依法登記,且所擔保之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 清償,揆之首揭說明,聲請人之聲請,於法尚無不合,應予 准許。至聲請人於取得准予拍賣抵押物裁定後,是否向執行 法院聲請強制執行,係屬聲請人之權利,故相對人請求暫緩 本件裁定,本院礙難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1,000 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 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4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宣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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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