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12年度,274號
SLDV,112,司拍,274,202401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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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拍字第274號
聲 請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代 理 人 林瀅瀅
相 對 人 林純正

上列聲請人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最高限額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 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81 條 之17準用第873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相對人於民國108 年3 月18日,以其所有 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對伊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 尚未清償)及將來所負借款、抵押權人墊付擔保物之保險費 用債務之清償責任,分別設定新臺幣(下同)6,200,000 元  、3,850,000 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13 8 年3 月17日,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  ,經108 年3 月18日登記在案。嗣相對人於108 年3 月21日 向聲請人借款8,270,000 元,其借款期間、利息暨違約金計 算方式均載明於個金授信總約定書、中長期不動產借款約定 書、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債務寬緩展延申請書 內,如擔保物被查封,聲請人於合理期間以書面通知相對人 後,視為全部到期。詎附表所示不動產於111 年12月7 日受 查封,經聲請人以存證信函通知相對人,本件借款應視為全 部到期,尚欠本金7,874,671 元及其利息、違約金與代墊之 火險保費2,421 元未獲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土地及建物 登記謄本、個金授信總約定書、中長期不動產借款約定書、 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債務寬緩展延申請書、存 證信函及其收件回執等件影本為證。
三、經本院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規定,通知相對人於7 日內就本 件抵押權所擔保之現存債權額陳述意見而逾期未陳述,有本 院通知函及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本院審酌上開書證後,經核 聲請人之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1,000 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 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4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顏淑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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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