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拍字第255號
聲 請 人 陳盛源
相 對 人 廖冠驊
代 理 人 李漢中律師
蘇家玄律師
葉曉宜律師
債 務 人 廖官文惠即廖碧川之繼承人
廖淑真即廖碧川之繼承人
廖偲妤即廖碧川之繼承人
廖冠懿即廖碧川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民法所定抵押權人、質權人、留置權人及依其他法律所定 擔保物權人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由拍賣物所在地之法院管 轄,非訟事件法第72條定有明文。再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 管轄法院,為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所明定。上開規定, 於非訟事件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5 條亦有明定。二、經查,本件聲請人對相對人所有之股票聲請拍賣,惟該股票 現由聲請人占有,而聲請人之住、居所所在地為臺北市中山 區,依上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 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顯係違誤,依前開法條規定,爰依 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5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宣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