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拍字第140號
聲 請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學海
相 對 人 伊凡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即 清算人 范姜佑文
法定代理人
即 清算人 高任煬(原名:高奇佑)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附表編號8、9型號「d136」之記載,均應更正為「d1360g9」。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前開 規定於非訟事件之裁判亦有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 項分別定有明文。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1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藍凰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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