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促字第16410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日若山莊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辜振輔 一、上列聲請人即債權人聲請對相對人即債務人姚台煦、姚台珍 發支付命令事件,茲限債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正下 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一)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二)請求利息10%之依據。二、特此裁定。三、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8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廖雅雯
回報此頁面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