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2年度,16410號
SLDV,112,司促,16410,20240108,1

1/1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1641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日若山莊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辜振輔
一、上列聲請人即債權人聲請對相對人即債務人姚台煦姚台珍
發支付命令事件,茲限債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正下
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一)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二)請求利息10%之依據。
二、特此裁定。
三、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8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廖雅雯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