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2年度,14615號
SLDV,112,司促,14615,202401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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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1461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葉百畘
上列聲請人即債權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廖健宏間請求支付命令事
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對相對人廖健宏之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第1條、第2條 、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支付命令之聲 請,應表明當事人。民事訴訟法第510條及第511條第1項第1 款分別定有明文。所謂表明當事人,除記載姓名外,併應記 載當事人之年籍資料,使法院得依正確年籍資料核發支付命 令並送達當事人。又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 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或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者 ,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亦規定甚明。二、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大都會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及債務人 廖健宏核發支付命令,僅記載債務人廖健宏姓名,無從辨別 債務人正確年籍資料,故於民國112年11月22日命債權人於5 日內補正債務人廖健宏戶籍謄本到院,該通知於112年12月8 日送達債權人,迄今仍未補正,致本院無從得知債務人廖健 宏年籍資料以對正確之債務人廖健宏核發支付命令,本件對 債務人廖健宏之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8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廖雅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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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大都會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