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補字第275號
原 告 林清政
訴訟代理人 賴建豪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寶殿大廈住戶管理委員會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
件,原告起訴未繳裁判費。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
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
之二,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為新臺幣(下同)1,511,098元,原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6,04
8元,惟原告本件起訴均係因給付工資、退休金及資遣費涉訟,
依前揭勞動事件法之規定,應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故原告
應暫繳之裁判費為5,349元【計算式:16,048元×1/3=5,349元,
小數點以下4捨5入】。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後段、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補
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2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趙彥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玥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