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亡字第67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失蹤人鄭仁金為死亡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宣告鄭仁金(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籍設臺北市○○區○○路000號3樓臺北○○○○○○○○○)於中華民國000年0月00日下午12時死亡。
聲請程序費用由鄭仁金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失蹤人鄭仁金出生於民國00年0月00日,如 尚生存,現年已89歲,自109年1月17日經通報為失蹤人口, 迄今生死不明,為此聲請對失蹤人為死亡宣告等語。二、按失蹤人失蹤滿7 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 請,為死亡之宣告。失蹤人為80歲以上者,得於失蹤滿3 年 後,為死亡之宣告,民法第8 條第1 項、第2 項分別定有明 文。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失蹤人鄭仁金於109年1月17日失蹤,生死 不明,前經本院裁定准對失蹤人為宣告死亡之公示催告,並 已於112年6月30日將該公示催告揭示於司法院資訊網路上, 現今申報期滿,未據失蹤人陳報其生存,或知失蹤人生死者 陳報其所知等情,有上開裁定及司法最新動態為證,並經本 院調閱上開卷宗核閱無誤,故聲請人聲請對失蹤人為死亡宣 告,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本件失蹤人鄭仁金於109年1月17日失蹤,計至112年1月17日 失蹤屆滿3年,自應推定其於是日下午12時為死亡之時,爰 准予依法宣告。
五、依家事事件法第154 條第3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8 日 家事第二庭法 官 高雅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王慧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