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493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駿緯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姜幸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陸軍後勤指揮部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
訴人對於民國112年10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即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2,413,826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3,94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2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趙彥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玥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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