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475號
原 告
即被選定人 陳其正
陳書賢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劉坤典律師
複 代理人 謝璨鴻律師
劉柏村律師
被 告 陳建元
訴訟代理人 劉家華律師
許名志律師
袁瑋謙律師
被 告 陳建安
訴訟代理人 林良財律師
複 代理人 李欣怡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移轉所有權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3年2月2日上午9時1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逸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康雅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