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441號
原 告 鄭璞如(即林均煜之承受訴訟人)
林曉繁(即林均煜之承受訴訟人)
共同訴訟代
理人 朱應翔律師
複代理人 周宛萱律師
廖培穎律師
被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訴訟代理人 蘇文欽
詹秉達
王希平
陳雅亭
被 告 陳乃婷
陳奕綸
謝慧珍
前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陳柏銓律師
被 告 王橞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3年1月25日上午11時,在本院第七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瓊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5 日 書記官 劉淑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