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19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白宇軒
被上訴人
即 原 告 王瑞琦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印鑑章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12
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
。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65萬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6,00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
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辜 漢 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若經合法抗告,
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潘 盈 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