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家財訴字第31號原 告 A01 訴訟代理人 高奕驤律師 陳立涵律師 徐翊昕律師被 告 A02 訴訟代理人 劉仁閔律師複代理人 趙翊婷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不動產移轉登記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因本件尚有調查必要,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5 日 家事第二庭法 官 高雅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王慧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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