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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家財訴字,111年度,31號
SLDV,111,家財訴,31,202401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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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家財訴字第31號
原 告 A01
訴訟代理人 高奕驤律師
陳立涵律師
徐翊昕律師
被 告 A02
訴訟代理人 劉仁閔律師
複代理人 趙翊婷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不動產移轉登記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因本
件尚有調查必要,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5 日
家事第二庭法 官 高雅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王慧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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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