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375號
聲 請 人
即 原 告 陳淑玲
訴訟代理人 賴傳智律師
上列聲請人即原告陳淑玲與相對人即被告李芳雄(即李藤樹之繼
承人)等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0月21日
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如附表之原記載欄所示之記載,應更正為如更正後記載欄所示之記載。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如附表所示。
三、爰依法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孫曉青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曾琬真
附表:
編號 判決頁數 原記載 更正後記載 1 附件甲第1頁(附件甲之附表一編號1當事人欄第二行)、附件乙第1頁(附件乙之附表一編號1當事人欄第二行) 李惠娟 李慧娟 2 第15頁第25行 (當事人欄) 莊聖緯 蔣聖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