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12年度,1880號
SLDM,112,附民,1880,202401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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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1880號
原 告 劉沅翰
被 告 李珮怡
上列被告因112年度金訴字第827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
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
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
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4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李育仁
法 官 吳佩真
法 官 楊舒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曾韻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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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