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1632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高御桓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2年度執聲字第123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高御桓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高御桓因犯洗錢防制法等案件,先後 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 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 、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 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 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數罪併罰,分別 宣告其罪之刑,若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 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 法第50條第1項、第2項、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再 按數罪併罰,應依分別宣告其罪之刑為基礎,定其應執行刑 ,此觀刑法第51條規定自明,故一裁判宣告數罪之刑,雖曾 經定其執行刑,但如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 前定之執行刑當然失效,仍應以其各罪宣告之刑為基礎,定 其執行刑,上開更定之應執行刑,不應比前定之應執行刑加 計其他裁判所處刑期後為重,否則即與法律秩序理念及法律 目的之內部界限有違,難認適法。另數罪併罰之數刑罰有部 分縱已執行完畢,於嗣後與他罪合併定執行刑,乃由檢察官 換發執行指揮書執行應執行刑時,其前已執行之有期徒刑部 分,應予扣除而已,此種情形仍符合數罪併罰要件。三、經查:
㈠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 刑,均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 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其中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5所示 之罪所處之刑不得易科罰金但得易服社會勞動,如附表編號 1至4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得易科罰金,依刑法第50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固均不得併合處罰,惟經受刑人依刑法第50條第2 項規定請求檢察官向本院聲請定應執行刑,有臺灣士林地方 檢察署依修正刑法第50條受刑人是否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 行刑聲請狀(見本院卷第7頁)附卷足憑,茲檢察官以本院為 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就受刑人如附表所示各罪定 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又本院 於裁定前,業以書面通知而予受刑人陳述意見之機會,經受 刑人表示:請求應定執行刑有期徒刑8月等語(見本院卷第71 頁),有本院詢問受刑人定應執行刑意見調查表存卷可參。 ㈡另就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罪,業經本院以112年度聲字第772 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確定,依前說明,前定之執行刑 當然失效,本院自應以其各罪宣告刑為基礎,惟仍不得較上 開已定應執行刑加計如附表編號4、5所判處有期徒刑之總和 13月為重。爰依前揭法條規定,本於罪刑相當原則之要求, 在法律所定之外部性界限範圍內,綜合斟酌受刑人犯罪行為 之不法與罪責程度、各行為所侵害法益之同一性,及對其施 以矯正之必要性,就有期徒刑部分,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 所示。又如附表編號5所示之罪所處併科罰金部分,因附表 所示各罪尚無宣告多數罰金刑,自不生定應執行刑之問題, 附此說明。
四、至上開數罪併罰中之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之罪,因與不得 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揆諸上開說明 ,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 ,併予敘明。末查,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刑雖已執行完畢, 惟揆諸上揭說明,此僅應由檢察官於指揮執行時扣除之,與 定應執行刑之裁定無涉,併此敘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 第50條第1項但書、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4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鄭仰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侑仕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4 日附表(受刑人高御桓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號 1 2 罪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告刑 有期徒刑2月 有期徒刑3月 犯罪日期 110年10月7日至8日間 111年11月2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士林地檢111年度毒偵字第640號 士林地檢111年度毒偵字第2123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士林地院 士林地院 案號 112年度審簡字第960號 112年度士簡字803號 判決日期 111年12月30日 112年1月17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士林地院 士林地院 案號 112年度審簡字第960號 112年度士簡字803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2年3月3日 112年3月7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是 備註 士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416號(已執畢) 士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513號 士林地檢112年度執更緝字第92號(編號1至3業經士林地院112年度聲字第772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已執畢2月)
編號 3 4 罪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告刑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4月 犯罪日期 111年2月25日 111年9月27日19時53分為警採尿前回溯96小時內某時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士林地檢111年度毒偵字第2022號 士林地檢112年度毒偵字第65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士林地院 士林地院 案號 112年度審簡字第36號 112年度士簡字340號 判決日期 112年3月10日 112年6月27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士林地院 士林地院 案號 112年度審簡字第36號 112年度士簡字340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2年4月24日 112年7月25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是 備註 士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2511號 士林地檢112年度執緝字第711號 士林地檢112年度執更緝字第92號(編號1至3業經士林地院112年度聲字第772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已執畢2月)
編號 5 罪名 洗錢防制法 宣告刑 有期徒刑3月 併科罰金新臺幣10,000元 犯罪日期 110年8月31日至同年9月2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士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539、2544、4638、8855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士林地院 案號 112年度金簡字第6號 判決日期 112年1月17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士林地院 案號 112年度金簡字第6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2年4月25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備註 士林地檢112年度執緝字第713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