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應執行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2年度,1614號
SLDM,112,聲,1614,202401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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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1614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蘇泓宇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2年度執聲字第121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蘇泓宇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罰金新臺幣捌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蘇泓宇因竊盜等案件,經判決確定如 附表所載,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7款,定其應執行之 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 以上,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 第1項前段、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數罪併罰,分別宣 告多數罰金者,於各刑中之最多額以上,各刑合併之金額以 下,定其金額,刑法第51條第7款亦有明文。再數罪併罰之 定執行刑,為法院自由裁量之職權,係基於刑罰經濟與責罰 相當之考量,所為一新刑罰之宣告,並非給予受刑人不當利 益,故法院審酌個案具體情節,裁量定應執行之刑時,應遵 守刑法第51條各款所定之方法或範圍(即法律之外部性界限 ),並考量定應執行刑之恤刑目的及整體法律之理念,不得 違反公平、比例原則(即法律之內部性界限)(最高法院10 6年度台抗字第668號、108年度台抗字第977號裁定意旨參照 )。又數罪併罰之數刑罰中已執行完畢部分,嗣後與他罪合 併定執行刑,僅屬檢察官換發執行指揮書執行時,應將已執 行部分予以扣除之問題,非謂此種情形即不符數罪併罰要件 ,至如何扣除及其刑期之起迄時間,則屬裁定確定後由檢察 官指揮執行之範疇,此部分無須於裁定主文中諭知(最高法 院108年度台抗字第294號、第522號裁定意旨參照)。三、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4所示之罪,經依本院111年度 湖簡字第304號定應執行罰金新臺幣(下同)7,000元,並已執 行完畢,惟依前揭說明,仍應與附表編號5所示之罪定其應 執行之刑。又本院於裁定前,業以書面通知而予受刑人陳述 意見之機會,未見受刑人回復,有本院送達證書1份(見本院 卷第37頁)可參。爰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之犯罪



類型、行為態樣、侵害法益及犯罪時間間隔等情,對於受刑 人所犯數罪為整體非難評價,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並 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7款、 第42條第3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4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鄭仰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4  日附表(受刑人蘇泓宇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號 1 2 罪名 竊盜 竊盜 宣告刑 罰金2,000元 罰金2,000元 犯罪日期 111年5月1日 111年5月1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士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11415、11424、11725號 士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11415、11424、11725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士林地院 士林地院 案號 111年度湖簡字第304號 111年度湖簡字第304號 判決日期 111年10月20日 111年10月20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士林地院 士林地院 案號 111年度湖簡字第304號 111年度湖簡字第304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2年4月6日 112年4月6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備註 士林地檢112年度罰執字第178號(編號1至4定刑7000元已執畢)
編號 3 4 罪名 竊盜 竊盜 宣告刑 罰金2,000元 罰金2,000元 犯罪日期 111年5月1日 111年5月2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士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11415、11424、11725號 士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11415、11424、11725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士林地院 士林地院 案號 111年度湖簡字第304號 111年度湖簡字第304號 判決日期 111年10月20日 111年10月20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士林地院 士林地院 案號 111年度湖簡字第304號 111年度湖簡字第304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2年4月6日 112年4月6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備註 士林地檢112年度罰執字第178號(編號1至4定刑7,000元已執畢)
編號 5 罪名 竊盜 宣告刑 罰金2,000元 犯罪日期 111年9月22日(聲請意旨誤載為112年9月18日應予更正)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士林地檢112年度偵緝字第863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士林地院 案號 112年度湖簡字第228號 判決日期 112年9月18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士林地院 案號 112年度湖簡字第228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2年11月27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備註 士林地檢112年度罰執字第55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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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