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上附民字,112年度,185號
SLDM,112,簡上附民,185,202401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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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簡上附民字第185號
原 告 吳珮萱
被 告 何仁誠
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金簡上字第110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
,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 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何仁誠被訴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吳珮萱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有前項情形,爰依上開 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5  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 官 雷雯華
法 官 李建忠
法 官 林哲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議模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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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