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易字,112年度,627號
SLDM,112,易,627,20240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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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易字第627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世吉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27163號、112年度偵字第4775號、112年度偵字第724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黃世吉犯侵入住宅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如附表一編號1所示之犯罪所得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又犯踰越窗戶侵入住宅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未扣案如附表一編號2所示之犯罪所得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又犯踰越窗戶竊盜未遂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捌月。
事 實
一、黃世吉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分別為下列犯行:(一)基於侵入住宅竊盜之犯意,於民國111年11月25日17時30 分許,侵入址設新北市○○區○○街000巷00號陳桂英之住處 ,竊得陳桂英所有放置於房間內財物(詳如附表一編號1 所示),因陳桂英之子陳天昊查覺有異,黃世吉始離去現 場,經陳桂英報警循線查悉上情。
(二)基於踰越窗戶侵入住宅竊盜之犯意,於111年10月間某日 ,打開址設新北市○○區○○街000巷00號之鄭怡婷住處之窗 戶,侵入屋內竊得鄭怡婷所有屋內之財物(詳如附表一編 號2所示),嗣鄭怡婷發現有異,即報警處理,始為警查 悉上情。
(三)基於踰越窗戶竊盜之犯意,於111年12月12日13時前某時 許,用不詳工具撬開址設新北市○○區○○街000巷00號1樓之 陳君儀房屋(現已無人居住)之氣窗,侵入屋內,著手翻 找財物,未得手而離去,其後於111年12月12日13時許, 陳君儀之姐姐至該址取物,查覺有異,經陳君儀報警處理 ,始為警查悉上情。嗣經警持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簽發之拘票,於111年12月1日17時42分許,在基隆市○○區 ○○路00號前,拘提黃世吉到案,並在黃世吉身體及所使用 之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搜得如附表二所示物品 。
二、案經陳桂英鄭怡婷陳君儀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汐止分 局報告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證據能力
本件判決所引用之被告黃世吉以外之人於審判外陳述之證據 能力,當事人均同意有證據能力(見本院卷第108-109頁) ,經本院審酌該等證據作成之情況,核無違法取證或其他瑕 疵,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規定 ,認有證據能力。
貳、實體部分
一、認定犯罪事實所憑證據及理由:
(一)事實欄一、(一)(二)部分:
   此部分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本院審理中坦承不諱(見 本院卷第119頁),核與告訴人陳桂英鄭怡婷於警詢中 之證述相符(見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4775 號卷【下稱偵4775卷】第41-44、45-46、63-65頁),復 有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汐止分局現場勘察報告暨照片、監視 器畫面、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汐止分局鄭怡婷住宅遭竊案現 場勘驗報告、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汐止分局陳桂英住宅遭竊 案現場勘驗報告、新北市政府警察局111年11月29日新北 警鑑字第1112301456號鑑定書、111年11月28日新北警鑑 字第1112298533號鑑定書等證據資料在卷可稽(見偵4775 卷第97-99、115-134、201-215頁,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 11年度偵字第27163號卷【下稱偵27163卷】第89-90、293 -349頁),足認被告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應堪採信。(二)事實欄一、(三)部分:
   訊據被告矢口否認有何踰越窗戶竊盜未遂之犯行,辯稱: 我只是把手套丟在新北市○○區○○街000巷00號1樓附近的鐵 網,沒有進去偷東西等語。惟查:
  1.告訴人陳君儀於警詢中證稱:111年12月12日13時許,我 姐姐回到我新北市○○區○○街000巷00號1樓的家要拿東西, 發現家中所有窗戶都遭人打開,她就把房子都檢查一遍, 發現在地下一樓靠近庭院的窗戶遭人打破,我主臥的化妝 台、書桌抽屜都被打開,那時因我家都搬空,準備出售了 ,所以沒有財損等語(見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 字第7241號卷【下稱偵7241卷】第17-18頁),觀諸現場 照片,地下一樓之氣窗確有遭人撬開之狀況,有刑案現場 照片在卷可證(見偵7241卷第39-40頁),而在該氣窗旁 所發現之手套1只,經送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鑑識中心 鑑定,鑑驗結論略以:「本案送驗編號1手套(以膠帶黏 取內側採樣)檢出一男性之DNA-STR主要型別,經本局DNA 鑑定紀錄查詢比對系統比對,…亦與該案比中之涉嫌人黃 世吉(54.7.2,Z000000000,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生



物科案件編號:00000000000/LIMS00000000-000)之DNA- STR型別相符,…研判本案證物DNA亦來自涉嫌人黃世吉」 等語,有新北市政府警察局112年2月1日新北鑑字第11201 69600號鑑驗書在卷可憑(見偵7421卷第25-32頁),足認 被告確有於111年12月12日13時前某時許,撬開陳君儀前 開房屋之氣窗進入屋內,動手翻找屋內物品,已著手於竊 盜行為之實行,因該屋已搬空而未竊得財物。
  2.被告雖辯稱僅是將手套丟在鐵絲網上云云。惟由案發現場 照片觀之,陳君儀房屋庭院之鐵絲圍欄,距離發現被告所 用手套之處,中間尚有一庭院,且庭院中種植花草,而該 手套係藏放於遭撬開之氣窗旁雜物堆中,有刑案現場照片 附卷可稽(見偵7241卷第38-40頁),殊難想像丟棄在鐵 絲柵欄之手套會出現在距離相隔數公尺、中間有植栽等障 礙物之雜物堆中,該手套顯係刻意藏放,是被告所辯,顯 係卸責之詞,不足採信。
(三)綜上所述,事實欄一、(一)(二)部分,被告之自白與 事實相符,可以採信;事實欄一、(三)部分,被告前開 辯解均不可信,本案事證明確,應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就事實欄一、(一)所為,係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 第1款之侵入住宅竊盜罪;就事實欄一、(二)所為,係 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1款、第2款之踰越窗戶侵入住宅竊 盜罪;就事實欄一、(三)所為,係犯刑法第321條第2項 、第1項第2款之踰越窗戶竊盜未遂罪。又侵入住宅竊盜罪 因此罪質中已含侵入住宅成分,不另論以侵入住宅罪,公 訴意旨認事實欄一、(三)部分另構成侵入住宅罪,容有 未洽。公訴意旨就事實欄一、(二)(三)部分雖未論及 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2款「踰越窗戶」之加重要件,及就 事實欄一、(三)部分認係犯侵入住宅竊盜未遂罪,然鄭 怡婷於警詢中證稱:1樓客廳的窗戶、2樓2間臥室的窗戶 都被打開,但我確定出門前都有上鎖等語(見偵4775卷第 41-44頁),而陳君儀房屋之氣窗亦有遭撬開之痕跡,被 告行竊時,陳君儀早已搬離該處,業據本院認定如前,是 被告就事實欄一、(二)(三)部分另構成刑法第321條 第1項第2款「踰越窗戶」要件,就事實欄一、(三)部分 不構成侵入住宅竊盜之要件,惟因此僅為刑法第321條第1 項款項增減問題,故毋庸變更起訴法條,附此敘明。(二)被告所犯上開3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
(三)被告就事實欄一、(三)部分,已著手於竊盜行為之實行



而未生竊得財物之結果,為未遂犯,爰依刑法第25條第2 項之規定,按既遂犯之刑減輕之。
(四)被告前因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95年度易字第1211號判決 判處有期徒刑10月、1年2月,嗣上訴後,經臺灣高等法院 (下稱臺灣高院)以96年度上易字第581號判決駁回而確 定(第1案)。②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5年度 湖簡字第9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第2案)。③因毒 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5年度簡上字142號判決 判處有期徒刑7月確定(第3案)。④因竊盜案件,經臺灣臺 北地方法院(下稱臺北地院)以95年度易字第1195號判決 判處有期徒刑1年8月確定(第4案),前揭4案嗣經合併定應 執行有期徒刑2年9月(下稱甲案)。⑤因竊盜案件,經臺北 地院以97年度易字第134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嗣上 訴後,經臺灣高院以97年度上易字第1613號判決駁回而確 定(第5案)。⑥因竊盜案件,經臺北地院以97年度易字519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確定(第6案)。⑦因竊盜案件,經 本院以96年度易字第194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月確定(第 7案)。⑧因竊盜案件,經臺北地院以97年度易字第1267號 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確定(第8案)。⑨因竊盜案件,經臺 北地院以97年度易字第87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月確定( 第9案)。⑩因竊盜案件,經臺北地院以97年度易字第492號 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10月,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 ,嗣上訴後,經臺灣高院以97年度上易字第836號判決駁 回而確定(第10案)。⑪因竊盜案件,經臺灣高院以97年度 上易字第101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月、9月、10月,定應 執行有期徒刑2年確定(第11案),前揭7案嗣經合併定應執 行有期徒刑7年6月(下稱乙案)。⑫因偽證案件,經本院以9 7年度訴字第85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第12案)(下 稱丙案)。上開甲、乙、丙案接續執行,於106年6月19日 縮短刑期假釋出監,並付保護管束,於108年10月14日假 釋期滿未經撤銷,所餘刑期視為執行完畢。被告於上開有 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 罪,均構成累犯。又被告前案所犯竊盜罪與本案各罪之罪 質均相同,審酌被告前已入監執行完畢,理應產生警惕作 用,竟仍於前案執行完畢後5年內更為本案竊盜之犯行, 足見對刑罰反應力薄弱,又被告竊取他人財物,再次侵害 他人財產法益,確具有特別之惡性;且因此加重其本案所 犯之刑,應不致生行為人所受之刑罰超過其所應負擔罪責 及其人身自由因此有遭受過苛之侵害,而不符憲法罪刑相 當原則或抵觸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之情形,自應依刑法第



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五)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前有多次竊盜、毒品 等案件遭判刑及執行完畢之前科(不含構成累犯部分), 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考,被告為圖一己 私利,竊取他人財物,不尊重他人財產法益,造成告訴人 之財產損失之犯罪動機、目的、手段、犯罪所生損害,且 於警詢、偵查中先否認犯行,見偵查機關已在案發現場發 現其生物跡證,遂表示有採到跡證的願意承認犯罪(見偵 27163卷第243-245頁),於本院審理中又稱檢察官對其不 正訊問,以羈押脅迫其認罪,經本院當庭勘驗偵查中之錄 音、錄影光碟,未見檢察官有何脅迫之行為,被告又改口 稱就事實欄一、(一)(二)部分願意承認犯罪(見本院 卷第109-119頁),足見被告始終按照證據揭露之程度, 隨之調整自己說詞,其投機心態顯而易見,難認被告深具 悔意,且被告就事實欄一、(一)(二)部分所竊取之財 產價值非微,迄今未與告訴人等達成和解或取得其等之諒 解,致陳桂英鄭怡婷所受損害甚鉅,復斟酌告訴人等之 意見(見本院卷第118-120頁),再參以被告於本院審理 中自陳之智識程度、家庭生活及經濟狀況(見本院卷第11 7頁),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定其應執行刑。三、沒收
(一)被告所竊得如附表一編號1、2所之物,分別係被告就事實 欄一、(一)(二)之犯罪所得,並未扣案,被告亦尚未 返還或賠償陳桂英鄭怡婷,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 、第3項規定,應在被告各次犯罪之主文項下分別宣告沒 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 額。    
(二)至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陳桂英鄭怡婷稱非其等遭竊 取之物,被告亦否認該等物品為其所竊取,且卷內查無證 據足資證明與本案犯行相關聯,爰均不予宣告沒收。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莊富棋提起公訴,檢察官余秉甄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1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黃依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 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蔡易庭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1  日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1條
犯前條第一項、第二項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而犯之。二、毀越門窗、牆垣或其他安全設備而犯之。
三、攜帶兇器而犯之。
四、結夥三人以上而犯之。
五、乘火災、水災或其他災害之際而犯之。
六、在車站、港埠、航空站或其他供水、陸、空公眾運輸之舟、 車、航空機內而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
編號 告訴人 竊得物品 1 陳桂英 美金1,500元、港幣7,000元、人民幣3,000元、歐元700元、日幣2萬元、手錶5支、項鍊4條、耳環1對 2 鄭怡婷 鑽戒1只、手鍊1條、手錶1支、假皇冠1個
附表二:
編號 扣案物 1 現金及外幣:新臺幣(紙鈔)5,800元、新臺幣(面額10元)4枚、新臺幣(面額50元)10枚、新臺幣(面額1元)76枚、越南盾(面額50萬)紙鈔7張、越南盾(面額1萬)紙鈔1張、舊臺幣(面額5角)118枚、舊臺幣(面額5圓)3枚、馬來西亞硬幣(面額50)1枚、泰國硬幣(面額1銖)1枚、舊臺幣(面額5角、民國43年)1枚、舊臺幣(面額5角、民國77年)1枚、舊臺幣(面額1元)394枚、舊臺幣(面額1角)77枚、馬來西亞幣1枚。 2 手錶:CitizenEco-Drive手錶1個、Cartier手錶1個、Misako手錶1個、Fendi手錶1個、CraigOriginal手錶1個、CherishHoo3手錶1個、Licorne手錶1個、DW手錶1個、Opex手錶1個、Hellokitty手錶1個、Swiss手錶1個、KennethCole手錶1個、W.wear手錶1個、H.F手錶1個、Craig手錶1個、ELLE手錶1個、Odivap手錶1個、AlvieroMarimi手錶1個、AnneKlein手錶1個、Orient手錶1個、Gucci手錶1個、RhodinmPlated手錶1個、錶帶3個 3 Realme8手機1支(門號:0000-000000、序號:000000000000000/25、000000000000000/25、含SIM卡) 4 鴨舌帽1個 5 手套3雙 6 耳環2個(樣式:銀色、翡翠綠各1個) 7 臺灣集集地震震災愛心紀念幣1枚 8 鑰匙3串 9 木製存錢筒1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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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