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致死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審交訴字,112年度,44號
SLDM,112,審交訴,44,202401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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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審交訴字第44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趙章棚



選任辯護人 許惠菁律師
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9
45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本件被告趙章棚因過失致死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提起公訴,而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6  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 官 陳彥宏
                 法 官 陳秀慧                 法 官 李冠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蔡英毅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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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