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會款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3年度,55號
KLDV,113,補,55,202401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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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55號
原 告 李沄樺
上列原告與被告甘阿德、甘民安林詩妤間給付會款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
755,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8,32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5 日
民事庭法 官 周裕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謝佩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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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