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3年度,12號
KLDV,113,補,12,20240110,1

1/1頁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2號
原 告 周淑真
上列原告與被告尤嘉琳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萬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1,4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
原告於本裁定送達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0 日
民事庭法 官 曹庭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羅惠琳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