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3年度,103號
KLDV,113,補,103,202401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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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03號
原 告 吳學文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博菖等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其中任一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一)補正基隆市仁愛區德厚段五五四、五五四之一、五五四之二 地號土地及其上門牌號碼基隆市○○區○○街○○○○○號房屋(即 基隆市○○區○○段○○○○號建物)之土地、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 (須於所有權部詳載所有權人完整姓名及統一編號)。(二)補正被告張博菖張東成張東平蔡張月玉、張玉貞、張 玄玲張湘敏張世新、張立頎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 省略)。
理 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法院 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 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文規定。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未據提出坐落基隆市○○ 區○○段000○00000○00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及其上 門牌號碼基隆市○○區○○街000○0號房屋(即基隆市○○區○○段0 00○號建物,下稱系爭房屋,與系爭土地合稱系爭房地)之 土地、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依前揭說明,原告自應補正上 開欠缺。又原告得持本裁定向地政機關申請系爭房地之土地 、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並依據前述登記謄本所載所有權人 之姓名及身分證統一編號,向戶政事務所申請被告之最新戶 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三、綜上所述,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正上 開欠缺。其中任一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1  日 民事庭法 官 徐世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1  日 書 記 官 林煜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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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