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司執字,113年度,2850號
KLDV,113,司執,2850,20240124,1

1/1頁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2850號
債 權 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何英明
代 理 人 蔡秉軒
債 務 人 凱越興業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賴昇源
債 務 人 林文亮
0000000000000000

周泰澄(原名周菮柙
0000000000000000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 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 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依 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 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 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逕換發債權憑證,惟債務人住居所、營業所分別 係在新北市新店區、三重區及高雄市大寮區,有債務人個人 戶籍資料及商工登記公示資料附卷可參。茲債權人向無管轄 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臺 灣新北地方法院。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4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1/1頁


參考資料
凱越興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