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2850號
債 權 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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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何英明
代 理 人 蔡秉軒
債 務 人 凱越興業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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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賴昇源
債 務 人 林文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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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泰澄(原名周菮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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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
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
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依
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
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
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逕換發債權憑證,惟債務人住居所、營業所分別
係在新北市新店區、三重區及高雄市大寮區,有債務人個人
戶籍資料及商工登記公示資料附卷可參。茲債權人向無管轄
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臺
灣新北地方法院。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4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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