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司執字,113年度,1507號
KLDV,113,司執,1507,20240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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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507號
債 權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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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代 理 人 黃家洋
債 務 人 簡玉真(原名簡秀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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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崇賢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 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 由債務人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 轄;又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 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 第7條第1項、第2項及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 28條第1 項亦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換發債權憑證,惟依查詢結果,查 本件債務人之戶籍、住居所係在花蓮縣,有個人戶籍資料查 詢結果在卷可稽,揆諸上開規定,自應由債務人住居所所在 地之法院即臺灣花蓮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 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前開 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0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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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