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司執字,113年度,1149號
KLDV,113,司執,1149,20240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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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149號
債 權 人 陳麗君
債 務 人 黃儒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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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者,應依債權人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 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係在臺北市 大安區,非在本院轄區,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之規定, 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 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依職權移送於該管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0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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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