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借款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基小字,112年度,2741號
KLDV,112,基小,2741,202401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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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宣示判決筆錄
112年度基小字第2741號
原 告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訴訟代理人 胡煒國
被 告 馬櫻芬
上列當事人 112年度基小字第2741號給付借款事件,經臺灣士林
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裁定移送前來(112年度士小字第2036號)
,於中華民國113年1月4日上午9時23分在本院第九法庭公開宣示
判決,出席人員如下:
法 官 曹庭毓
書記官 羅惠琳
通 譯 蕭絢如
朗讀案由。
被告未到。
法官宣示判決主文如下: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72,897元,及自民國100年5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1.74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4 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
書記官 羅惠琳
          法 官 曹庭毓
上列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筆錄正本之送達,與判決正本之送達,有同一效力。如不服本判決,須於判決(宣示判決筆錄)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4 日
書記官 羅惠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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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