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送達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司聲字,112年度,134號
KLDV,112,司聲,134,202401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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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聲字第134號
聲 請 人 馬中恒


相 對 人 顏錦福

顏瑋祺

張逸和


上列當事人與相對人顏錦福顏瑋祺張逸和間聲請公示送達事
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 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 97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前向顏錦福顏瑋祺張逸和戶籍地址寄送 領取補償款通知,均因逾期未領遭郵政機關退回,為此依民 法第97條、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規定,聲請對顏 錦福、顏瑋祺張逸和就上開領取補償款通知意思表示裁定 准予公示送達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上揭主張,有其提出之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8 年度訴字第460號判決書暨確定證明書、相對人戶籍謄本( 現戶部分)、通知書、遭退回信封(以上均影本)等在卷可 稽,形式上堪信屬實。相對人顏錦福顏瑋祺張逸和之住 居所,客觀上現時均已陷於不明狀態,本件公示送達之聲請 關於相對人顏錦福顏瑋祺張逸和部分,核與首揭法條規 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 條及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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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