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明異議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事聲字,112年度,20號
KLDV,112,事聲,20,2024010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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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事聲字第20號
異 議 人 寰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文正


上列異議人與相對人謝萬益間支付命令事件,異議人對於本院司
法事務官於民國112年11月15日所為112年度司促字第7070號裁定
提出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異議駁回。
異議程序費用由異議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下列聲請或提出異議,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對於 司法事務官之處分提出異議,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 第4款定有明文。次按法院認異議為無理由者,應以裁定駁 回之,同法第240條之4第3項後段亦有明文。二、本件異議人對於本院司法事務官於民國112年11月15日所為1 12年度司促字第7070號裁定提出異議,未繳納裁判費,經本 院於112年12月14日裁定命其於送達時起3日內補正,此項裁 定已於112年12月25日合法送達,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三、異議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異議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0條之4第3項後段、第95條第1項、第78條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9   日 民事庭法 官 曹庭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羅惠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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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