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等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11年度,31號
KLDV,111,重訴,31,202401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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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31號
原 告 陳玉桂
訴訟代理人 彭意森律師
被 告 呂簡蜂

呂鳯明

呂李淑霞

呂麗卿

蔡炎坤

蔡銘元

蔡銘浩

簡順勇


簡淑玲


簡炎煌

訴訟代理人 陳榮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0月19日
所為之判決,其原本、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正本主文第一項中「門牌號碼為新北市○○區○○街00巷00號」之記載,應更正為「門牌號碼為新北市○○區○○路00巷00號」。
原判決原本、正本主文第三項中「門牌號碼為新北市○○區○○街00巷00號」之記載,應更正為「門牌號碼為新北市○○區○○路00巷00號」。
原判決原本、正本之附件複丈果圖應更正如本裁定之附件複丈成果圖。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1  日 民事庭法 官 王翠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官佳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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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