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2年度附民字第982號
原 告 韓杰森
被 告 張秀玲
上列被告因家暴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
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事 實
一、原告訴之聲明、事實理由及其證據,均引用附件刑事附帶民 事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 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 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法院 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 訟法第487 條第1 項、第488 條、第502 條第1 項分別定有 明文。
二、經查,被告被訴家暴傷害案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1 3日言詞辯論終結,有本院112年度易字第511號112年12月13 日審判筆錄1 份可佐。原告於該案件辯論終結後,始於112 年12月26日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有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 上之收狀戳章在卷可憑,依前開規定,原告之訴並不合法, 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0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藍君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張晏甄
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